春節假期1/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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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
「國定假日及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五日以上者,扣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彈性放假日之外,其餘放假期間,
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放假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不收取費用,並預先扣除;
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應按放假日數比率預先扣除,不得收取」。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113年1月27日為調整放假日,但需另行2月8日補班,
113年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9日,爰依上開規定春節連續放假扣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彈性放假日後,
當月教保服務日為22日(含1/2、1/3、1/6、1/7、1/8、1/9、1/10、1/13、1/14、1/15、1/16、1/17、1/20、1/21、1/22、1/23、1/24、1/27、1/28、1/29、1/30、1/31),應預先扣除計4天費用(1/28、1/29、1/30、1/31),計算說明如下:
(一)準公共幼兒園計算公式:每月月費/22日X4日。
(二)其他私立幼兒園計算公式:當月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各/22日X4日之加總。